發布時間:2024-10-08 來源:森工門戶
第一章 總 則
第1條 為規范森工集團員工職業道德行為、入職履約行為、離職退出行為,明確違反規則員工處理標準,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森工集團有關制度,制定本守則。
第2條 本守則所稱員工,是指與森工集團及所屬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并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
第3條 依據《中國內蒙古森林工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勞動合同管理辦法(試行)》規定,森工集團及所屬用人單位為規范員工行為的主責單位,應加強對員工行為的教育、管理、監督。
第4條 各用人單位對違反本守則員工進行處理,應當堅持公正公平,集體討論決定;堅持寬嚴相濟,懲戒與教育相結合;應當堅持黨的領導,根據組織關系和人員管理權限統籌辦理,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依據明確、處理恰當、程序合法、手續完備,與其違規違紀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危害程度相適應。
第二章 職業道德行為守則
第5條 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和社會主義制度,自覺接受所在單位黨組織領導,自覺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森工集團及所屬用人單位規章制度。
第6條 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自覺維護模范自治區崇高榮譽和森工集團民族團結進步先進單位稱號,維護公司團結穩定大局。
第7條 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踐行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個人品德和網絡道德規范,提高文明素養。自覺學習領會森工集團企業文化內涵,接受森工集團及所屬用人單位企業文化熏陶。
第8條 主動踐行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學習林業知識,研究林業政策,準確把握生態功能性企業定位,樹立全員保護大興安嶺森林生態系統的理念,主動與破壞森林資源的違法行為作斗爭。
第9條 熟悉公司運行機制,認真履行崗位職責,提升職業技能,聽從指揮,服從管理。
第10條 嚴格遵守廉潔從業有關規定,強化廉潔自律意識,加強自我約束。不利用職務之便謀取個人利益,不違規兼職。
第11條 嚴格遵守單位作息時間,按時到達指定工作地點,做到不遲到、不早退、不曠工,不擅離職守、消極怠工、尋釁滋事。
第12條 愛護公司財物,合理有效使用公司資源,禁止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挪用單位的財物、資源。
第13條 牢固樹立安全生產意識,貫徹執行崗位安全責任制,遵守工作場所安全規定,遵守林區野外施工作業火源管理規定,保護自己和他人的安全,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它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報告。
第14條 遵守國家保密法律法規和公司各項保密規定,自覺接受保密監督,保守公司機密信息及商業秘密,不泄露自己知悉的黨和國家秘密。
第15條 遵守森工集團以及所在單位請銷假管理規定,有事離開單位必須得到批準,未獲批準,不得擅自離崗。如因重病或急事不能事先請假時,可委托他人代為書面請假或辦理補假手續。
第16條 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按照規定報告重大事項、重大事故、災害或重大刑事、治安案件。
第17條 模范遵守森工集團及所屬用人單位有效規范性文件的規定。
第三章 入職履約行為守則
第18條 員工在入職時保證個人資料、相關證件真實有效,提供有資質醫院健康檢查證明,保證無過往職業病史。
第19條 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和森工集團及所屬用人單位勞動合同管理制度。
第20條 森工集團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管理,凡森工集團錄用的員工均須按規定與用人單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第21條 員工應認真履行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和條款,高質量完成工作職責任務。
第22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
第23條 用人單位認定員工不勝任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用人單位有權調整其崗位和職責,員工應予服從。拒不服從調整工作崗位的,用人單位有權解除勞動合同。
第24條 員工涉嫌違紀違法犯罪,被有關機關留置、拘留或逮捕的,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間中止履行勞動合同。
第四章 離職退出行為守則
第25條 員工因個人原因申請從單位辭職,需提前30天提交書面辭職申請,按規定辦理辭職手續解除勞動合同。如未能提前通知用人單位,給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依法賠償給單位造成的損失。
第26條 員工應在用人單位的人力資源部門辦結辭職手續。員工對用人單位的欠款均應在辦理辭職手續的同時與財務部門結算完畢,否則將按未辦結辭職手續處理。
第27條 員工退職、退休、辭職時,須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業務交接工作,歸還工作資料和單位物品,清結有關賬務。騰退并交回用人單位公用物品。
第五章 違則行為處理
第28條 具有中國共產黨黨員身份的員工,違反黨紀應當受到黨紀責任追究的,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規定;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十五條規定“公職人員”身份的員工,依法應給予違法公職人員政務處分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規定;符合《國有企業管理人員處分條例》第二條規定的國有企業管理人員身份,存在該條例規定的違法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處分的員工,適用《國有企業管理人員處分條例》規定。
第29條 非中共黨員非管理人員的企業員工,存在違反規章制度行為,可根據情節輕重,經用人單位集體研究,分別給予通報批評、停職檢查、調整崗位的組織處理。
(一)通報批評。對員工進行通報批評,一般在用人單位范圍內通報,具有典型性或重大影響的可以在森工集團范圍內通報。不得在互聯網上通報。通報形式為文件通報或會議通報。
(二)停職檢查。停職檢查時間一般為7-15日,最長不超過31日。停職檢查期間停發績效工資。受到停職檢查的,可同時進行通報批評。
(三)調整崗位。調整崗位后的薪酬待遇應當低于調整前水平,在一年內不得評先評優、晉檔升級。受到調整崗位處理的,可同時進行通報批評。
第30條 嚴重違紀違法涉嫌犯罪的員工,按程序報批后,移送監察機關或司法機關辦理。
第31條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查證屬實,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處刑法規定的主刑,被單處或者附加剝奪政治權利,或者因過失犯罪被依法判處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國有企業管理人員處分條例》,受開除處分的;
(三)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情形之一的;
(四)違反勞動紀律,連續曠工7日的,一個月內累計曠工10日或一年內累計曠工15日的;
(五)員工不服從管理,干擾、破壞公司辦公秩序,致使相關工作人員連續三個工作日或一個月內累計七個工作日不能正常工作的;
(六)員工工作不盡職盡責、玩忽職守,致使災害或事故后果升級,森林火災達到《森林防火條例》規定的一般森林火災標準,安全事故達到《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規定的一般事故標準的;
(七)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二十三條、第七十九條規定,無正當理由,拒不參加單位組織的森林防滅火等搶險救災工作,累計達到三次的;
(八)酗酒鬧事或打架斗毆,給公司財產單次造成一萬元以上(含一萬元)經濟損失,累計達到三次的;
(九)利用公司資源謀取個人私利,或故意泄露公司機密,或在公司外部兼職從事競業禁止的經濟活動,或其他有損公司利益的經濟活動,給公司造成十萬元以上(含十萬元)直接經濟損失的;
(十)按用人單位績效考核辦法,連續兩年考核為D級,經轉崗培訓后在新工作崗位連續兩年考核仍為D級的;
(十一)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森工集團及用人單位管理規定,依法依規應當解除勞動合同情形的。
第32條 因過失犯罪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管制、拘役的,一般應當給予解除勞動合同;經用人單位集體研究認為,輕微過失犯罪可以不解除勞動合同,向森工集團履行報批程序后,可不予解除勞動合同。
第33條 各用人單位應當將員工違反本守則等規章制度行為,列為績效考核內容,調減績效考核得分。
員工違反本守則等規章制度,受到組織處理或黨政紀處分的績效等級評定,適用《內蒙古森工集團全員績效考核管理辦法(試行)》的規定。
第六章 附 則
第34條 森工集團及所屬用人單位人力資源部門對員工遵守守則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第35條 如本守則與國家法律法規有抵觸時,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森工集團其它相關規定與本守則有抵觸的,以本守則規定為準。
第36條 本守則經森工集團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并進行公示后,自印發之日起試行。
第37條 森工集團所屬子公司應當在履行民主協商和公示告知程序后,參照執行本守則。
第38條 本守則由森工集團負責解釋。